本标准规定了家具制造业生产过程相关作业,包括储运、开料、钻孔、打磨、喷涂、涂胶、干燥 及后处理单元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、监测和监控要求、生产工艺要求和管理要求,以及标准实施 与监督等相关规定。
本标准适用于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,以及家具制造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、环境 保护设施设计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。
一、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
1、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
(1) 现有污染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止执行表 1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, 自2018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表 2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。
(2)新建污染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 2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。
(3)工艺措施和管理要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。
2、 厂界及周边污染控制要求
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应执行表 3规定的限值。